行业动态

为什么中国互联网公司爱作恶?

来源:实搜网络   2016-06-24

 

  众所周知,Google企业文化是“不作恶(Don’t be evil)”,这是Google在1999年提出的非正式口号,是保留至今成为企业文化和行为准则。2004年Google招股书中则做出“不作恶宣言”:“不要作恶。我们坚信,作为一个为世界做好事的公司,从长远来看,我们会得到更好的回馈—即使我们放弃一些短期收益。“这成为Google价值文化的第六点:“做正确的事:不恶。我们所做的一切都诚实和正直。我们的经营做法无可非议。我们赚钱做好事。”

  正是在“不作恶”准则的引导之下,Google几乎做到知行合一,鲜有负面暴出,网上有一条关于Google“不作恶”的质疑,也是Google利用产品大肆推广Google+,以及下架Google Reader等业务。

  看回中国,许多互联网巨头公司总是有这样那样的负面,如果要对这些公司的行为价值做一个总结,大概是:“爱作恶,并引以为豪”。

  太古老的故事不去追溯了,每家公司因为商业化目标而影响到用户的利益也还算不上,毕竟用户都是免费在用产品,受到一些广告干扰似乎也算不上邪恶。但最近中国互联网巨头的种种动作却让人意识到,似乎只有法律才可以影响他们的行动,而不是舆论、不是道德、更不是价值观。

  这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便是网易丁磊对陌陌唐岩的一则严厉声明。尽管有人说这是在说真话,是在有态度,是正常的权益表达,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这并不厚道,尤其是把只属于唐岩本人的私人生活扯到冰冷冷的商业世界之中,在时隔几年之后,在陌陌上市当口。但这可能没有违反法律,且看上去网易是在法律保护之下伸张自己的权益,不过,这是“对”的吗?

  再看看几天前同样以“没有违背法律”而强势回应“不可欺少年”NIKO的优酷。仅仅是“标题相同了,故事脉络与NIKO的经历有类似的地方,其中地球的图片与NIKO发布的照片重合度较高”,“但是在法律范围内尚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”,“但出于对原创的保护和尊重,再次公开表示歉意”。更觉得不可思议的是,优酷竟在首页放出那则比NIKO更早的美国近太空短片,目的不言自明。优酷在法律范围内没侵权,这样做算“evil”吗?

  在我朋友圈这几天还在酝酿一个维权事件:巴慕达空气净化器,因为小米最新发布的小米空气净化器在外形上与其有相似之处,发起“拒绝抄袭、拒绝原创”线上活动,不少智能硬件创业者跟进。更早之前智能家居企业BroadLink也曾跳出指责小米。“软件防腾讯、硬件防小米”已在圈内流传。不过问题是你的外观有专利吗?没有专利我抄你又何妨?这是合法的,但这正确吗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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